其实,退市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目的在于推动市场能够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实现优胜劣汰。
先看一组数据。当前国内市场上共有2300余只A股,另有108只B股。而自1997年至今,沪深两市共有88家公司退市,其中因为连续亏损而退市的仅有46家,占比约为50%,其余42家公司大多是因为吸收合并而退市。
显然,退市制度优胜劣汰的功能发挥得还非常有限,大量垃圾股通过报表重组等手段规避 “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红线,更有退市的公司还会通过重组游戏而复出,这导致垃圾股被爆炒,题材和概念股疯涨,大盘股和蓝筹股陷入尴尬境地。
去年年底,深交所就出台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明确创业板新增两个退市指标,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并且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此外,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报道称,创业板的退市制度方案细则将很快推出。
退市制度的推进当然很迫切,其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但不能孤立地进行,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要跟上。这包括发行制度和借壳重组方面的制度等。发行制度的改革要使新股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价值,把粉饰业绩的新股拦截在交易所之外,从源头上提升上市企业的质量。
从当前的公开信息来看,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核心是不允许重组和不允许借壳推进,主板退市制度也有可能会引入包括交易量、交易报价等市场交易类指标和严格借壳重组的条件。不过,这只是初步的设想和希冀,正式出台的具体政策里面会不会有这些内容仍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A股市场的顽疾。虽然当前已经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是市场上仍然不乏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及发布误导性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更是常态。建议把信息披露作为退市制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而且将其细化,使这一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当然这个难度比较大,特别是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是不是具有误导性的认定上较难定性。
在退市制度的建设上,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那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数量巨大且处于弱势地位的散户。虽然风险自担是投资的最基本原则之一,退市制度的完善本身就是保护投资者之举,但监管层也要在推出退市制度的同时,维护因为股票退市而受损的股民的利益。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