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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获胜

  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有些商家为赚取暴利用别人的商标,最后尝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今日辽宁省就上演了这样的一幕。

  4月26日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6日召开2011年辽宁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国际2个洋品牌——阿迪达斯和路易威登马利蒂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首次进入辽宁省十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最终这2个国际洋品牌胜诉,并均获得经济赔偿。


  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广州康威集团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黎淦琼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的基本情况是:阿迪达斯公司于2000年3月17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G730835号“三条杠”图形商标,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综训鞋和运动休闲鞋鞋帮处使用了四条斜杠标识。


  法院认为:阿迪达斯公司的“三条杠”图形商标,在中国乃至世界相关公众中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权的休闲鞋、综训鞋的鞋帮处为四条斜杠,除了多一条斜杠外,在图形要素、基本构图、斜杠大小比例、斜杠倾斜度等方面均与阿迪达斯公司第G730835号“三条杠”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整体结构非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构成对阿迪达斯公司第G7308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赔偿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另外,路易威登马利蒂与焦康、大连温州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情况是: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了有关商标,被告焦康在大连温州城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皮具、箱包。被告焦康销售的钥匙包及钱包上带有原告的商标标识。


  法院认为,被告焦康的行为未经合法授权,且其所售商品无合法来源,属于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被告大连温州城公司在明知市场内存在销售侵权的商品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予以阻止,为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判决被告焦康、大连温州城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被告焦康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19000元,被告大连温州城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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