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期未满自动离职,将拿不到剩下未结的工资;而如果员工被企业开除,在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员工仍然可以拿到剩下的工资。 晋江陈埭某鞋材企业的这一做法,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遇到了一个新问题:一些违约、单方要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宁可选择“被企业开除”,也不愿意选择“自动离职”。 员工为离厂 蓄意“制造事端” 就在去年,该企业就曾发生过员工林某蓄意“被企业开除”的事情。 林某的合同期,还有半年才到期,但是他已经等不及了,在老乡的鼓动下,他决定跳槽到另外一家晋江企业。而对方也要求他,一个星期之内来上班。 当他提出辞职的打算时,人事部并没有马上批准。毕竟自己一是违约,二是即辞(说走就走,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想来想去,林某觉得“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无望”,而如果不办理手续,自动离职就拿不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怎么办呢?林某想出了一个主意:既然辞职不成,那让企业主动开除,总可以吧?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在企业记大过两次,就可以开除。而只要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打架斗殴,就会被记一次大过。 于是,“在两天时间里记两次大过,顺利实现开除”的计划在林某心中酝酿而成。 第一天,他故意打了主管一顿,力度恰到好处,对方没有受伤,但是气愤之下,对方报到了公司保卫处,林某以“在公司打人”的罪状,如愿被记了一次大过;第二天,他串通了老乡陈某,两人演了一出“林某偷陈某手机,被保安抓了现行”的双簧,顺利被公司以“偷窃”罪状,记下了第二次大过。 这样,按照记一次大过要罚款200元的企业规定,小林在被罚400元之后,顺利实现了被开除的初衷。对比之下,企业最后和他结清的剩下一个月1200元的工资,他认为,“开除还是划算的”。而如果是自己辞职,那么,他损失的,就不仅仅是400元,而是1200元了。 前日,当和记者说起这件事情,该企业人事部王经理还很无奈:“这种情况还不只发现一次呀!” 缺工连锁反应的无奈 据记者在业界了解,该情况在业界不少企业也曾经出现过。晋江大三豪鞋服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陈明友和泰亚鞋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魏经理等人也都见怪不怪。“这其实是泉州缺工大背景下出现的连锁反应。”陈明友分析说,泉州一些不规范的企业,在缺工面前,不是想着如何改善企业环境,提高工人待遇,而是通过恶意的手段,互挖别的企业的工人,可以说,这样恶性竞争,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行业的和谐用工环境;另一方面,在利益面前,也增加了工人的流动性。因为大多数一线工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辞职都是即辞。 正是因为泉州不少企业存在这样不成文的规定,工人辞职的对策也是五花八门。“且不说故意被企业开除,像编造类似‘妈妈死了’、‘父亲病危’的谎言为了辞职的员工,我们也遇见过不少。”陈明友也说,不少企业都存在这样的做法: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的员工,可以结清所有的工资;但是如果企业没有批准,员工自己走人,就无法拿到剩下的工资。 “所以,我们宁可‘被企业开除’来拿回工资,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陈埭该鞋材企业林某说,这说明企业规章制度本身就有问题,他不过是拿回自己应得的。 □专家观点 双方法律意识 都有待增强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谢增毅和泉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刘宗伟律师都一致认为,该企业“员工合同期未满自动离职,将不能拿到剩下未结的工资”的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从法律上讲,工资是员工从事劳动的基本目的,获得工资报酬也是员工的基本权利,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企业就有义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面对劳动者即辞,刘律师建议,企业应先做其思想工作,尽力挽留,如执意要走,未提前30天通知的,可以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后,才给予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像遇到本案林某这种情况,还应将林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刘律师表示,实践中, “员工合同期未满自动离职,将不能拿到剩下未结的工资”的类似规定一旦被劳动者诉诸法律,将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工资,像本案中反而被劳动者钻了空子。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结合企业管理需要,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不能想当然地作出扣发工资之类的规定,对损失的范围、赔偿方式等也要明确。需要提醒的是,为了防止高管出现类似的情况,企业最好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 另外,“如果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互挖员工也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谢博士也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企业还应该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对如何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情形作出详细的规定,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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