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离入秋还有一段时间,但各大商家已经掀起了一场促销大战。上周末余小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打折凉鞋,价值299元,结果才穿了3天就出现脱胶问题。余小姐拿着凉鞋上门要求商家换货,但商家却以“换季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为由予以拒绝。
双方就此引发纠纷。梧村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现场,并指出,商家混淆了打折商品和处理商品的概念。一般商家会以打折、特价、处理这些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但其实这三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打折”、“特价”商品都是商家的促销手段,是指商品优惠、让利、削价出售低于原价的商品,由于“打折”和“特价”一般为经营者的经销方式,所以降价原因与产品本身的外观、质量、功能无关,按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打折”、“特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品“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权益。
所谓“处理品”,一般是指有瑕疵的商品,顾客购买时,商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购买“处理品”的前提应该是知道商品有瑕疵后仍然接受购买这种商品,所以不予退换是合理的。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分清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到底是打折商品还是处理商品。商家在出售处理商品时,也应该在销售时向顾客说明,并在发票上标注“处理”字样,以免引起纠纷。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