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成员国一致表决通过一项规例,决定将2006年10月7日针对原产于中国内地和越南的皮鞋所确定征收的反倾销税扩大适用于澳门。这意味着,今后从澳门出口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皮鞋,将同样被征收高达16.5%的反倾销税。 自欧盟对中国内地和越南的皮鞋征收反倾销税以来,从澳门出口至欧盟的鞋已增至4倍。欧洲委员会认为,在皮鞋生产方面,由于澳门生产设施有限,除非是从中国内地转口到澳门,否则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增长幅度。就此意义而言,内地皮鞋厂商涉嫌规避此前所确定的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其适用反规避措施。 所谓规避,是指一国某一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或遭遇其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为继续将该商品出口至另一国,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采用某种形式或方法来达到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进口国针对此类方法或行为的调查,即为反规避。反规避是反倾销的扩展和延伸。一旦进口国认定反规避成立,将会对该进口产品适用反倾销税。 欧盟在认定规避的时候,主要考虑了如下关键事实和证据:在对内地皮鞋征收反倾销税前澳门皮鞋的实际生产和出口状况;特定时间点即征收倾销税前后皮鞋出口量的显著变化;以及“60%规则”和“25%”规则。由于在对中国内地皮鞋征收反倾销税前澳门皮鞋的出口量并不大,甚至处于缩减的状态,而在征收后,皮鞋出口却激增,在这一事实基础上,内地皮鞋生产厂商就很难逃脱通过利用澳门这个中转平台以规避欧盟此前确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的嫌疑。 从总体和长远情形来看,只要存在着贸易保护主义,存在着贸易上的比较优势,规避与反规避,就像一场无法停止的游戏:参与其中的任何一方,就像国际贸易中的“自行车理论”所描述的那样,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停止踩踏;任何一方首先停止踩踏,自行车就会突然停止并倒下去。如果从这个意义来看规避与反规避行为的实践,我们就会发现,其反映的,实质正是贸易中的常态。因此,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具体企业的应对层面,我们都有必要制定长远和整体的应对策略,而不应奢望在很短时间内解决贸易上的摩擦与纠纷。因此,针对欧美对我产品所发动的反倾销与反规避调查,我们应研究在实质层面的整体应对策略。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政府应积极地介入。要避免反规避措施对我产品的适用,关键还是在于减少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在这方面,我国除了要积极地同欧美就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谈判外,还应注意,当欧美针对或可能针对我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主管部门应积极同相关行业协会密切协调,以制定统一有效的应对策略。在这方面,商务部2006年制定通过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的主要目的,可能也正在此。 (2)国家应打破在反规避问题谈判上的沉默,积极地参与到WTO内关于反规避问题的谈判之中。在WTO内就反规避问题的谈判方面,目前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个阵营: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支持阵营,他们支持完善和明晰反规避规则;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限制或反对阵营,他们主张在此问题上无所作为。由于日韩与我国均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之一,因此,我们应保持与日韩一致的立场,以同一声音参与到反规避问题的谈判之中。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3)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的协调作用。首先,行业协会应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除了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外,对于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行业协会在必要时甚至应主动游说国家,陈明利益关系,并请求国家主动介入;其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反倾销与反规避知识与技巧的培训;应尽可能地建议或促使企业以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贸易出口。 (4)就企业自身而言,除了要按照国际通行惯例进行企业会计处理外,在反倾销应对上,应尽可能地顾全大局,协同采取行动,而不应因此而轻易地放弃既得市场;在规避的选择上,应首先注意出口国的既有制度;此外,更重要的是,企业应加快产业升级,尽快步出低端市场的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只有这样,才能根本性地摆脱反倾销的梦魇。 小资料 欧盟反倾销程序与实体介绍 一、欧盟反倾销所涉及的主要机构及其在反倾销中的职能: 欧盟委员会:负责反倾销行政调查及倾销和损害的认定; 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欧盟成员国反倾销常设联席会议机构,对欧委会调查结果负责评议; 欧盟理事会:负责反倾销终裁的决定; 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最高法院:负责反倾销的司法审查。 二、欧盟确定征税的四个基本要素: 存在倾销; 存在损害; 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征税符合欧共体共同利益。 三、倾销的计算方法: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 正常价值分为: A:内销价; B:成本结构价; C: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采用出口国内销价的条件。 采用出口国内销价的条件: 1.市场经济的国家———价格反映市场信息; 2.内销数量占到欧盟出口数量的5%以上———有一定的数量代表性; 3.内销价格不低于成本———正常贸易状况。 四、市场经济地位的审查条件: 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策,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务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应符合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国家明显干预,成本的主要构成基本反映市场价值; 企业应有一套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经过独立审计,符合国际会计标准,并适用于各个方面; 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在转制过程中不受重大扭曲,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冲账方面、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方面; 企业应适用破产法和财产法,以保证企业营业具有法定明确性和稳定性; 外汇兑换应符合市场汇率。 五、欧盟近期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新做法: 1、交表时限提前:由过去的21天缩短到15天; 2、在MES表中要求填报产品规格; 3、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不经过实地核查直接通过书面审查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4、市场经济地位核查与倾销核查合并。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