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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服装辅料禁用偶氮染料超标及禁用偶氮染料种类

警惕服装辅料禁用偶氮染料超标,并不是所有的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经还原会释出法例指定的24种芳香胺类的偶氮染料,约有130种。

  近期,南通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在抽样的缝纫线样品中检出禁用偶氮染料含量超标,4-氨基偶氮苯含量高达286mg/kg,远远高出欧盟2002/61/EC指令中30mg/kg的限值要求。


  所幸的是经调查确认该批缝纫线仅为样品,尚未用于生产。由于发现及时,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生产计划调整,从而有效避免了服装成品因含有禁用偶氮染料而被退货、索赔或销毁。


  偶氮染料是纺织品服装在印染工艺中广泛应用的一类合成染料,用于多种天然和合成纤维的染色和印花。有关研究表明,在特殊条件下,禁用的偶氮染料可能会裂解出致癌芳香烃,引起直接接触的人体皮肤病变,严重情况可诱发癌症。禁用偶氮染料因其高危害性,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监控项目之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


  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必须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严把原辅料质量安全关口,从源头上加强产品质量控制,不仅应关注主料的内在品质,还应关注缝纫线、绣花线等相关用量较少占比较小的辅料安全性。同时应关注对输入国标准法规动态的了解,不断增强自身应对能力,确保产品能在国际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


  禁用偶氮染料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经还原会释出法例指定的24种芳香胺类的偶氮染料,约有130种。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装或其他消费品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后,会与代谢过程中释放的成分混合并产生还原反应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这种化合物会被人体吸收,经过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体细胞的DNA发生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成为人体病变的诱因。


  有鉴与此,1994年德国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规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长期与皮肤接触的消费品,并于96年4月实行之后,荷兰政府也于96年8月制定了类似的法例,法国和澳大利亚正草拟同类的法例,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亦于2002年拟草了"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


  自1994年7月15日德国政府颁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来,世界各国的染料界都在致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随着各国对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禁用染料的范围不断扩大。欧盟近期已连续发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规,一旦禁令生效,对我国这样一个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大国的影响不言而喻。面对咄咄逼人的"绿色壁垒",国内染料行业加紧替代产品的技术开发已刻不容缓。


  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规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欧盟15个成员国市场上销售的欧盟自产或从第三国进口的有关产品中,所含会分解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过30×10-6的限量。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将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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