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毛皮进入工业生产税制亟需完善 目前裘皮服装加工的原料毛皮,绝大部分出自农民家庭和养殖专业户。在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中,存在可操作性不强、执行难度较大、各地政策不一等情况。针对客观存在的问题,养殖和贩运以及毛皮制品加工企业向税收部门提出建议--税收要适应养殖动物毛皮产品购销贩运社会分工精细化现状 中国毛皮工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毛皮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中国作为世界裘皮市场最大的加工地区,发展前景也相当乐观。我们拥有深厚的毛皮动物养殖基础和历史悠久的毛皮集散地,为雄厚的毛皮产品加工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 记者在国内几大毛皮专业市场了解到,由于中国裘皮服装在国际市场所占份额日益扩大,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在我国农村发展也非常快,在为促进就业和裘皮业发展的同时,也给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不论是从事养殖的农民还是从事贩运的商人,乃至服装生产企业甚至税收部门,提起关于毛皮的税收来都是"一脑门的官司",讨论起来是"公婆有理",操作起来是各地的办法不同,执行难度非常大,甚至引发矛盾和怨言。 4月30日至5月6日,记者采访在"中国皮草名镇"--浙江崇福召开的"2008中国崇福皮草博览会暨裘革皮服装服饰订货会"时,就此问题专访了崇福皮草大世界总经理兼崇福皮毛协会秘书长张梓琴,对有关毛皮税制的来龙去脉做一些了解。张梓琴说,由于当前税收制度上有不完善之处,作为以动物毛皮为主要原料的皮毛加工制造行业,动物毛皮在进入工业生产环节的流通渠道中取得进项凭证存在着问题,导致不规范开具或虚开进项凭证等现象经常发生,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税制。 记者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曾在河北阳原、肃宁、枣强等毛皮原料集散地进行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是,农民养殖獭兔、狐狸等毛皮动物,出售时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而从事贩运的商人将收集到的皮张出售给服装企业,需缴纳4%的税。作为服装企业在完税过程中,其进项凭证的取得十分不便:他们需要拿到养殖户当地派出所或税务部门提供的免税证明。企业方面表示要拿到这个证明几乎是办不到的。他们说你想想看,哪个派出所有义务为辖区从事养殖的人出具证明,证明他出售的毛皮是自己家养的?或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给原本是农民身份的"二道贩子",而这些小贩要找到税务机关开发票,不但繁琐,而且影响其本来就不高的利润,所以也很难办得到。 据张梓琴总经理介绍,当前动物毛皮进入工业生产环节的流通现状已经改变了原有模式,过去计划经济的时候为供销社统一向农户收购后集中投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现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主力军主要是靠成千上万的走村串户的贩运大军,这些贩运户基本是无证经营户,纳税观念不强。裘皮服装生产企业所用原材料大多直接向毛皮市场内经营户采购。现行税制与农产品流通环节脱节,是造成税务遭遇执行难的根本所在。 现行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直接从事毛皮动物的饲养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享受免税政策;对个人销售的外购的毛皮以及生产、加工后销售的毛皮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或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根据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流通环节我们可以看到,占毛皮流通主要渠道的向贩运户收购及向农产品市场内大量无证个体经营户采购的毛皮均不符合免税规定,也不能由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凭证,而要求贩运户或市场个体经营户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与其他普通商品一样征收4%的增值税,但是农产品经营由于市场因素、保管成本等造成风险大,经营毛利不高,经营户纳税观念淡薄等原因,导致这一规定执行难度较大,操作性不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界普遍反映现行税法《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过窄,不适应农产品购销贩运社会分工精细化现状。实际征管中各地执行差异大,政策难于统一。由于经过简单加工后的动物毛皮不能视同初级农产品,按现农产品流通特点,生产企业收购后就根本无法取得真实、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的养殖业都在山区和欠发达地区,上规模的养殖场很少,大量的是农民家庭养殖。这些养殖户在销售毛皮后,没办法向收购者提供农货产品收购凭证。 业者建议,完善现行税制,拓展《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扩大农业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允许收购企业向贩运户开具收购凭证,并由收购单位代扣代缴流通环节的增值税,从而减少收购环节的虚开行为及流通环节的税款流失,提高征管效率。他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毛皮生产基地进行调研,完善毛皮行业原料收购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皮毛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消除政策执行差异,堵塞征管漏洞。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涉税服务。
来源:消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