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此前转发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这一表述,使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有了比较具体的推进时间表。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山西、新疆、青海、内蒙古4省区调研,征求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意见。可见,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改革似已提上日程。
其实,无论是从财税体制改革本身出发,还是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来看,资源税改革都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而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则是发挥资源税基本功能的必然选择。
首先,目前我国资源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原油和天然气采用从价定率的方法征税,税率确定为5%至10%。在其他资源领域,并没有采取从价定率的方法征税,如对煤炭、包括稀土在内的稀有金属矿等资源,仍然实施每吨20元至60元的定额征税。
资源税从量定额的课税原则,最大的弊端是造成资源税与实际价格变化脱离,不能很好地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如果实施从价定率的资源税征税制度,那么市场紧缺,资源价格就上涨;资源价格上涨,就相应带动资源税上升,进一步推动资源产品价格上涨。如此一来,必然会让资源产品使用者感觉使用成本高,进而精简节约,或者寻找替代品,这就达到了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目的。
其次,资源税从量定额的税率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由资源开采和利用权利不同导致的社会不公和收入分配差距。目前,我国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国家通过特许权的方式授予企业开采和经营。在资源方面,虽然大部分开采和经营由国有企业进行,但有些国企在利润分配、国企红利上缴等方面并没有体现出其为全民所有的属性。具体来说,就是国有企业通过薪酬分配等方式将一些应该全民共享的收益行业化,造成了一部分行业凭借国家资源短时间暴富,加大了行业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国家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特别是要按照从价计征的税率设计对资源产品收益进行征税,有助于克服国有资源收益行业化,使国家有足够的财力提供公共服务。
目前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一部分资源产品的开采权将会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资源税从价定率的税制改革,以适应民资和外资等社会资本进入资源开发开采领域的新形势,进而保障资源产品为全民所有、相关收益为全民共享。
当然,推进资源税从价定率的改革,会增加一些资源企业的成本,这一成本可能还会传导到居民生活用品。因此,在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同时,还应考虑对企业减掉一些不必要费用,使企业增加的成本和减掉的费用能够大体相当,从而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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