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纺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购买商品,并贴牌销售。谁知这些商品竟是仿照他人已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商品生产的。为此,专利权人将家纺公司以及销售商、商标持有人一起告到法院。近日,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明(化名)是我市某床上用品公司的老总,平时喜欢设计床上用品。2003年8月,李明为自己设计的一套床上用品套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2006年底,李明出差到苏北,在一家大型商场床上用品专柜前闲逛时,意外发现柜台出样的一套床上用品与他设计的那套简直一模一样。李明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可能被人剽窃了。
为获取证据,在公证员的陪同下,李明在这家商场购买了一套涉嫌侵权的床上用品。事后,他凭着发票、包装盒上的标识,将该商场、生产商上海某家纺公司以及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一起告到了市中级法院。
生产商上海某家纺公司以及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持有人都大喊冤枉。原来,这批床上用品是上海的这家家纺公司从另一家纺织公司进的货,然后换成自家公司的合格证、信誉卡,在市场上销售,他们并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侵权的。而商标持有人也认为,他们只是允许生产商家使用注册商标,但并不知道商家生产的是侵权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产品虽不是上海家纺公司生产的,而是贴牌销售,但该公司将自己的名称、标识使用在产品上,就认可自己为生产者,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商标持有人将商标许可给家纺公司使用,提高了商品的知名度,决定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可信度,因此应与生产者共同担责。
来源:中国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