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为了保护商业信誉,与真假记者周旋,是很头疼的事。多年来记者推销广告,形同变相的勒索,一旦不遂,就用揭黑抹黑来报复,一般公司所抱的“花钱免灾”的心态,更助长了这股歪风。另一方面企业界也主动驱使记者写软文,知而不报,帮助捂盖子,以至于求助记者利用他们与门户网站的关系充当救火队来删帖等等。尽管表面上相当客气,在企业家的心目中记者是一群惹不起“白吃、白喝、白拿”的无赖。对新快报事件的反应不一,不少人认为记者无耻,早就该整顿了。不过就笔者看来,那些对媒体成为被谴责的对象而认为是大快人心者,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记者发表文章批评一个公司是媒体应承担的责任,假如报道有误,被批评者可以名誉权受损提起诉讼,一切当以法院的判决为依归。一个自重的媒体,就像一个循规蹈矩的企业一样,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
从陈记者的招供里,我们窥见的是其背后强大商业利益竞争的不择手段,以及后来公权力的介入。在没有明确定义何为“损害商业信誉罪”之前,湖南警方跨境拘捕,罔顾法律程序。陈在央视承认受贿,谈到“受人指使”,此到底指的是何许人?在编辑部内,他的报题是怎么通过的?通常一篇报道必须要呈现双方的观点,何以编辑部把关人纵容片面报道?这些显示了陈记者不过是一颗小小棋子,依附各种权力,在整个利益链条上随时可能被牺牲。陈永洲被捕认罪,连带新快报社长、总编被免职,看来是中联重科在博弈中获胜,仰仗媒体的竞争对手则一时沉寂。不过,有些人揣测,这个事件还可能有进一步的发展。
新快报的全面溃败,给曾经被媒体“黑”过的企业以新希望,企图控告媒体来翻案,农夫山泉投诉北京京华时报就是一个最新的例子。
记者靠着自己手中的报道权来营私牟利是可耻的事,然而可耻与犯法究竟还是两回事。在一片谴责声中,我们很少追究陈记者报道是否严重失实,记者对消息源提供的信息未加核实,能否算是编造事实?到底该如何界定“损害商业信誉”?企业驱使记者去恶意攻击对手的利益链是否更应该被曝光。记者欲望膨胀,丧失了耻辱感,导致了对媒体的信任危机,而目前对记者操守缺失的指责,减少了舆论同情,加深了对媒体已经低下的成见,这种挞伐的后果必然是弱化媒体,乃至丧失一个本应负起监督市场的机制。
美国上世纪有一桩涉及财经记者腐败的丑闻,维南斯是一名华尔街日报记者,他执笔的“ 道听途说”专栏,常被小股民们作为选股的依据,1983-1984 年间,美国证监会发现在他对某些公司作出正面报道前,这些公司的股价就先上涨,有迹可循。经调查后,他供认不讳以有偿的方式向两位股票经纪人透露自己要写的内容,为此他被判刑18 个月,此事一度成为典型反面教材来警诫财经媒体从业者。当时证监会和华尔街日报对维南斯毫不留情地起诉,着眼点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诚信,维南斯之所以被定罪是因为他的渎职伤害了他与雇主有关的利益,好比一位律师、会计师或银行信贷部门的主管得知一项并购案而炒股获利一样,他们把属于雇主、客户的信息据为己有,构成了一种偷窃行为。新快报案涉及的是损害商业信用罪,在法律审理过程中,我们期望的是看到公正透明的追究责任,直到权钱交易所有的相关方无所遁形。
市场发展依赖信息的流通,改革开放以来,财经媒体采访报道的自由度一向比其他新闻领域宽松,然而金钱的腐蚀也是最严重的。财经记者没有特别的准入门槛,新快报是一份广州的都市报,其中经济版先后刊登18 篇质疑总部在湖南中联重科财务报告的报道,借助网络的传播,迅速造成一股很大的力量,无论新闻媒体的性质和发行量的大小,在网络上都能受到注意,在真相未明之前,对企业都可能带来具大的杀伤力。新快报记者为了50 万元的私利来摧毁年收入数百亿的企业,这在媒体同行看来“不能算是小恶。”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我保护需要策略。国外大公司的公关部门在众多的媒体中,通常认定数家有公信力的财经媒体,主动而且是经常地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借用重点客户管理的模式, 细致了解信息产生的流程、编委会的结构、各司其职的权限、把关人的作用等等。一旦需要危机公关的情况出现,调动起具有公信力的媒体,多少能对抗谣言扩散的势头,争取时间,部署还击。
改革开放的引导原则是实事求是,财经报道要根据事实说话,建立公信力任重道远,媒体人自律诚然是重建公信力第一步,客观上,要回到用事实说话,少用人身毁谤,摆脱黑吃黑的恶意攻击,不是比拼谁的后台硬,谁就能得逞。建立现代商业文明应该是企业和媒体共同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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