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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根据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出了住所登记条件的相应规定,能有效防止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扰乱邻里生活,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进一步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近日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明确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办法》共计14条,包括制定依据、主体范围、住所定义、登记原则、登记条件等规定,充分体现了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实现了住所登记在范围上的宽、条件上的广、政策上的放、环境上的安全四方面突破。


  范围上的宽。《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涵盖了需要住所登记的所有商事登记主体,突破了原有一种主体类型一个具体规定的局限。


  条件上的广。《办法》中规定,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只需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即可。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租赁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做出了突破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政策上的放。《办法》中规定,“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这满足了企业自主选择住所的愿望,释放了住所空间,有效利用现有场地资源,减少了不必要的场地资源浪费。环境上的安全。《办法》中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还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


  这两条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根据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出了住所登记条件的相应规定,能有效防止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避免违章建筑或者是危险建筑造成住所的危害隐患。


  另外,《办法》还针对目前拆迁、动迁房屋是否可以登记为住所的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已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一般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于不影响征收的,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得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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