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 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基本概念和特征

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基本概念和特征

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在追缴腐败犯罪所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受制于司法理念和国情,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确立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从发展的角度看,确立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大势所趋。

  (一)外国刑事判决的界定


  要厘清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概念,首先要对外国生效刑事判决进行界定。本文所称的生效的刑事判决是指主权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生效的刑事判决既是国内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主权国家之间协助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前提和基础。


  要正确界定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范围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外国的含义。此处所指的外国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而非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比如,在英国,政治意义上的“外国”是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之外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之间都是互称“外国”的。


  第二,生效刑事判决的内容。生效刑事判决的内容,它不仅包括自由刑(即剥夺自由的刑罚)、财产刑(如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还包括资格刑(如刑事判决中的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审判机关的范围。审判机关必须是主权国家的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行使刑事审判权的机关。在国外,除了刑事审判权的机关外,还有诸如行政法院、宪法法院等审判机关,但是这些机关管辖的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行使的也并非刑事审判权,因此,其虽然也统称为外国法院,但是并不是本文所指称的外国法院。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基本概念


  主权国家的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审判机关对某一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刑事判决,该判决经过法定程序后发生法律效力,该主权国家将以公共权力执行该判决。这是一国做出的刑事判决得到执行的正常程序,但一国做出的生效刑事判决并不总是在其本国由其本国来执行,当一国把在本国国内得到承认的有效刑事判决提请另一国承认或执行时,被请求国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表示认可该刑事判决的效力,这在法律上就叫做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执行,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以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国境内执行他国对其本国公民或特定关系人在他国领上内的犯罪所做出的生效刑事判决。


  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紧密联系,承认外国生效刑事判决是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前提,如果被请求国不承认请求国做出的生效刑事判决,那也就根本不会涉及对该判决的执行问题。而且,从程序上来看,承认外国刑事判决是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承认视为执行程序的一个环节。此外,二者的前提和适用条件基本相同,但二者又相互区别,不能画等号。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执行以对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为前提,但是对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并不必然导致执行外国的生效刑事判决。比如,有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对外国的生效刑事判决进行承认,还需要对外国的生效刑事判决进行执行。而在有的情况下,只需要承认外国生效刑事判决,无须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比如关于无罪判决,除了在被告被关押的情况下由请求国立即释放之外,并不需要其他执行程序。因此,这时候的承认并不导致执行,二者是脱节的。本文论述的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司法协助中的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重点在执行,而执行的前提就是承认,或者暗含了承认这一前提,因此,本文对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做区分。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特征


  一般我们提到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主要是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生效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中的国家公权力对被告人的私权利不同,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由于民事判决主体的平等性,一般来讲,国际司法实践中,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执行向被请求国提出承认和执行的请求。就此,有的国家甚至不要求对等原则和互惠原则。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则是一种宣告,它表示被请求国承认请求国刑事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这种宣告与承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依据不仅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依据包括国际法。在主权国家已经参加的国 际公约或双边、多边条约已经对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些条约的成员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或约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都涉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问题。目前,就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条约。在国际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主权国家的国内法承认其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唯一依据。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既有国际法规定,又有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条约必守的原则,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当然‘,“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国内法依据和面际法依据并不总是矛盾的,实际上二者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关系。即使在有国际法规定的情况下,有些问题也必须依照国内法来处理。”{1}


  第二,承认与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的主体为主权国家。刑事判决是一国基于对本国整体利益的维护,以国家的名义对于破坏本国统治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处罚。要实现这种惩罚必然要对已经做出的刑事判决进行执行。而当今国际社会主要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腐败犯罪的被告人或者腐败犯罪所得不是在其本国领土范围内,就是处于其他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时由本国自行执行刑事判决即可;当不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时,由于主权原则的存在,本国不能到其他国家去执行本国的刑事判决,只能向其他主权国家申请执行本国的刑事判决,其他国家承认和执行别国的刑事判决是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请求国提出的承认和执行本国生效刑事判决是一国针对另一国刑事判决所采取的国家行为,它不是某个团体或某个人的行为,被请求国因其承认而要承担起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如保护被判刑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合作执行判决的义务等。


  第三,承认与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对象的特定性。一个主权国家做出的生效刑事判决可能是剥夺自由的刑罚、剥夺财产的刑法、剥夺某种资格的刑罚和无罪判决。但是,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只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这种承认有明确的对象,一般是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中的自由刑、财产性或者资格刑,宣告无罪的判决,除了被告处于羁押状态而在判决做出后应立即予以释放外,基本上不涉及由其他国家执行的问题。


  第四,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生效判决的对象是刑事判决,而且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刑事判决,其他判决如民事判决、行政判决要遵循其他的程序和机制,而非适用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制度的条件和机制。而且,请求被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被告就某一刑事判决仍得以上诉,说明这一刑事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其在法律上除了表明原审法院对此案的态度和观点之外,不具有被执行的效力,因此,这样的判决不能作为承认和执行的对象。


  第五,承认与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附有一定的条件。由于承认和执行涉及一国的司法主权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出于对本国司法主权和对被告的人权保护,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一国对另一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均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我们在下文中会涉及。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