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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务合同 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目前,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问题较多,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未签劳务合同,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吧。

  栾某在未与山西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参与了该公司某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工程物质采购的审核、劳务管理。可是干了近两年时间,栾某却未能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于是,栾某与建筑公司对簿公堂。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栾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建筑公司支付栾某劳动报酬6万元。


  山西某建筑公司是某工程项目承建方,刘某是该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投资人杨某与刘某是亲戚关系,为该工程主要负责人之一。


  2011年,栾某与杨某一起进行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期间杨某与刘某商议任命栾某为采购主管,刘某没有明确表态。2012年5月,该工程开工后,栾某负责工程物质采购的审核、劳务管理等工作。


  2012年9月,栾某屡次讨要劳动报酬未果,只好离开该工程项目部,并向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期间的报酬9万元。


  经裁决,仲裁委支持了栾某的仲裁请求。但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与栾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安排其在项目部工作,不应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栾某与建筑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栾某在原告项目负责人刘某知情的情况下,为某区工程项目付出劳动,栾某有权向受益方即该工程项目部索取应得的劳动报酬。而该工程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筑公司作为设立人,应对其设立的工程项目部从事的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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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机制和活动方式,探索创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新模式,推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延伸和作用发挥,着力解决非公企业工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薄弱问题。


  要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实用工作方式、方法。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特点,探索“职代会保安全”、“一法三卡”、“工会主动参与”、“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1+3工作法”等方式方法在非公有制企业的运用与实践,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有效开展。


  此外,黑龙江省还将广泛发动职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省总工会将适时对各地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工会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工危害协调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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