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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体系欠缺对适度劳动的保护

基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保障范围过小的问题,我国首先应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做扩大解释,将所有劳动者纳入保护对象。以适度劳动为核心,以职工生命健康为本,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完善劳动者工时标准制度,健全对违法违规者的追究机制。

  什么样的劳动状态能够最大最有效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说,我们应当倡导适度劳动的理念。他认为,从劳动法意义上说,适度劳动即安全健康的劳动。


  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基准体系中,以劳动者收入为中心的基准,包括劳动报酬、个人劳动福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基准;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中心的基准,包括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即劳动者身心健康)基准;而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定员定额、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集体劳动福利基准,则兼有上述两类基准的属性。适度劳动的“度”,就是指劳动法规定的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中心的各种基准。


  现阶段的问题是,在现行劳动法体系及其实施中,对适度劳动关注不够。主要表现为,重视劳动收入,而忽视劳动者生命健康;重视职业安全,而忽视职业健康;重视劳动者身体健康,而忽视劳动者心理健康;重视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忽视劳动定员定额基准;对职业安全健康重视消极保护,即职业伤害后治理,而忽视积极保护,即职业伤害前预防;职业伤害后治理中的工伤保险,重视职业伤害补偿,而忽视职业伤害康复和社会适应。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姜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其实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工时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实施情况不好,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不得不经常加班,甚至加班得不到应有的加班费。劳资关系不平衡,不敢提要求。


  又如,加班费如何计算,各地情况不一,执行混乱;有工会协商制度,但企业工会力量薄弱,很少真正替劳动者说话。带薪休假制度,2008年就发布过相关规定,执行效果不理想。她说,现在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很多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


  有学者称,虽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在劳动者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极端严重的事故,实践中鲜有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姜颖认为,现行劳动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劳动法保障的范围太小。公务员、高校教师,都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内。她说,每一个劳动者都存在劳动保障的问题。公务员,也存在超时加班工作问题;高校教师,虽然不实行坐班制,但在教学科研压力下,超时工作也很普遍,有的人甚至由于过度劳累而当场晕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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