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厂商了。新修订的《消法》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
细一琢磨就会明白,明星于钱无仇,之所以不敢代言,最大的可能就是他们对我们的食品、药品类的产品完全没有信心,即便是那些省优部优“葛优”的产品,也可能是一个坑。是啊!能不怕吗?在出事之前谁能想到,添加三聚氢胺的竟然是国家曾是省优部优甚至是免检的大品牌,有毒副作用的药品也全是国家有药准字的产品。
新《消法》出台的初衷,肯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在其效力还未完全显现的时候,我们先得到了一个明星彻底撤退的结果,实在有一点情理之中、意料之外。明星撤退不撤退,产品都还是那个产品,品质还是那个品质,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食品药品安全所出的问题,根子并非出在明星的身上。如此前提之下,若事后的惩戒若只仅仅盯着明星代言,恐怕并不能完全保证食药安全,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公众的怀疑和恐惧。
代言产品出事儿,明星要负连带责任,作为消费者,我这里是举双手赞同的。但问题是,问题食品、问题药品突破一系列关口招摇上市,明星最多是个助纣者,但永远不可能是主要责任人。当我们紧盯明星代言的时候,千万不能忽略甚至忘记了负有监管职责的公权力部门,因为相对只为挣钱的明星,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他们神圣的职责。一个品牌产品,若从生产、销售到检验、检测等诸多环节都证照齐全,明星们又无有火眼金睛,如何来鉴别它是不是安全可靠?
真心认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药品,我们可以骂他们不负责任、见利忘义,可如果是公权力监管之下的“合格食(药)品”出了问题,即使代言明星错了,其错能大过放弃监管责任的权力部门吗?代言明星要负连带责任,那这些权力部门又该负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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