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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要求和程序

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统计,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范围


  1.已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且《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将届满的涉外调查机构。


  2.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二、申请机构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


  1.申请机构要进一步学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2.申请机构在中国统计信息网“涉外调查管理”栏目中“审批程序”项下,自行下载涉外调查法规测试题2份(测试题见本页面下方“附件下载”),分别由申请机构负责人和涉外调查事项承办人手工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机打答案无效。


  三、申请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法人单位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下列9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可由中国统计信息网下载,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和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和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7.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总结应包含申请机构的能力、客户、业务发展情况和遵守法规、国家政策等情况。


  8.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按要求填写的《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9.涉外调查法规测试机构负责人和涉外调查事项承办人答卷。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每份按上述9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材料首页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下列7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申请机构可由中国统计信息网下载,申请表内容、格式和页面大小不变。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


  3.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5.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总结应包含申请机构的能力、业务发展情况和遵守法规、国家政策等情况。


  6.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按要求填写的《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7.涉外调查法规测试机构负责人和涉外调查事项承办人答卷。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材料首页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方式


  1.通过邮局邮寄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26。


  2.通过快递公司递送或派人直接提交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410室;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8783789;传真电话:(010)68783788。


  3.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注明该函件为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可将申请材料邮寄给个人。


  五、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


  1.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果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国家统计局将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国家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六、国家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1.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


  2.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国家统计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1.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2.对于决定批准的,将《涉外调查许可证》邮寄给申请机构,邮寄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对于决定不批准的,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邮寄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申请机构也可以自行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410室领取。


  八、涉外调查机构交回有效期届满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机构应将有效期已届满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或在接到延续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时应将原《涉外调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寄送或送交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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