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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新《商标法》新变化

从今年5月1日起,新修改的《商标法》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字样将禁止在商品包装和宣传中出现;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也将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将加大对商标侵权人的处罚力度;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将大大缩短;“隐性抢注”将不再无“法”追究。

  这是《商标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前两次为1993年、2001年),作为一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此次修改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本报记者就此次修改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对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所长米阿前进行了专访。在采访中米阿前告诉记者,这一次修改的《商标法》,在几个方面有重大变化,这将更加规范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健康公平的市场秩序。


  驰名商标


  “驰名”不是金字招牌 禁止用于产品宣传


  米阿前说,“曾几何时,无数企业以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为荣耀。消费者也以‘驰名商标’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优劣的标准,由于标注‘驰名商标’字样使商品或服务名利兼收,致使一些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趋之若鹜。但与此同时,反对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专家、学者、企业纷纷对‘驰名商标’认定后进行广告宣传表示怀疑。”


  企业用“驰名商标”来做宣传,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消费者利益。大多数消费者不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上都是看广告、认品牌消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往往靠政府的公信力,赢得消费者信任,一些企业便顺势抬高价格。本来相同材料、相同质量的产品,价格应该是差不多的,却因为认定“驰名商标”使其价格高于未认定驰名的产品,许多消费者无端多花了冤枉钱,这里面的增值部分,绝不等同于经过多年市场磨砺,处处胜他人一筹的“大品牌”价格高于一般品牌的情况。例如“耐克NIKE”产品,之所以价格高于一般产品,与其不断创新品种,良好的服务、严格的质量保证等各种因素密切相关,绝不是一纸“驰名商标”所能涵盖。


  此外,按照相关国际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仅限于商标确权及制止侵权过程中,并非荣誉认定。我国为鼓励企业创名牌,曾默许“驰名商标”宣传。这一做法显然与法律、国际惯例相悖。5月1日新法的实施,“驰名商标”作为荣誉将寿终正寝。


  “此次修改《商标法》,将严格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使用在产品本身、包装、展览、宣传及其他活动中,否则将被罚款10万元。”米阿前表示。


  商标抢注


  隐性抢注不再“遁于无形”


  《商标法》自1983年开始实施,虽经两次修改,但对“抢注”商标行为缺乏有效遏制。数年前,曾发生深圳一公司抢注全国180余件商标的事件,之所以出现类似案例,是因为旧《商标法》中只规定了“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这两种情形才可认定为恶意抢注,即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已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或是有经营合作关系的客户抢注合作者的商标。


  “现实中的抢注行为越来越隐蔽。例如,一个经销商要抢注生产商的商标,往往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委托朋友或关系不是很近的亲戚,抢注的也往往是还未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商标。按照旧《商标法》,被抢注人一般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次《商标法》修改规定除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为代理关系,或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外,还特别规定‘具有其他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被抢注人能够证明,抢注人是明知被抢注人商标存在的,都视为恶意‘抢注’,一律属于撤销的范围。”米阿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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