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赵某2006年来到拉萨市,在2006年2月进入拉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每个月工资为6500元,工作其间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公司沟通过几次,公司一直敷衍称会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只是口头上承诺,但从未真正缴纳。
调查
拉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赵某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赵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6年2月至2013年10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3年10月。经调查得知,该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其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
判决
依据《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之规定,该公司应为赵某缴纳其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当事人向拉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核定。
最后,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款的规定,该公司为赵某缴纳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当事人向拉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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