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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接下来,就和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刘某入职某服装厂裁剪车间,并与服装厂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2013年7月1日,某服装厂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刘某在6月份未完成工作定额,应当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服装厂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收到服装厂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于2013年7月1日离开服装厂,未再回厂上班。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800元。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某服装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该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即使刘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某服装厂也应当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或将刘某调整到能胜任的其他工作岗位,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某服装厂未对刘某进行业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院遂判决服装厂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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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黄某就职于一家公司,公司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向其发放上月工资。同时,该公司也不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依法办理社保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的这些做法,黄某认为公司发展的前景不是很好,且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准备辞职。那么,黄某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据此,黄某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搜集诸如工资单、盖有公司公章的考勤表或者入职登记表,以及公司同事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因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证据材料足以证明黄某曾经在公司工作过。同时,黄某需要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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