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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抽逃注册资本罪解套

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仍然有27类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从此之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两个针对市场主体设立行为的《刑法》罪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传统公司;而不再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新型公司。


  律师陈有西认为,这是同《公司法》和工商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关于注册资本犯罪的重大修改,对所有企业是重大利好。


  “原罪”


  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解释草案”形式,明确了《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


  “解释草案”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对于实行实缴登记制以外的公司,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只承担民事责任,不再适用“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承担刑事责任。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认为,这意味着从此之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两个针对市场主体设立行为的刑法罪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传统公司,而不再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新型公司。


  公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介绍,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行情 专区)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兴起了办公司的浪潮。当时皮包公司泛滥成灾,不但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设置了很高的公司注册资本门槛,采取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立法者不但商事法律中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民事责任,还在《刑法》中设立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有法律界人士将这两个罪名戏称为“两虚一抽”。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弊端渐渐显露了出来。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都是委托中介机构做的。中介机构大量采用垫资方式出具验资证明,工商局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无法实际反映公司的真实资金状况。如此一来,《刑法》“两虚一抽”成了追究他们“原罪”的理由,使得企业主频频“触礁”。


  “这个两个罪是过去悬在绝大多数企业主头上的两把刀,许多企业主因此深陷囹圄。”陈有西说。


  原上海首富周正毅,格林柯尔领军人顾雏军,曾经的央视标王、VCD行业巨头胡志标……这些曾经显赫一时的企业家被判刑入狱。在他们的涉案罪名都有虚报注册资本罪。


  陈有西曾经在多起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案件中,为企业主辩护。他认为,这两项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比如公安侦查犯罪无法成立后,往往从这两个罪上找出路,多数企业都能够找到违法的事实。大量压缩这两个罪的适用范围,是对中国市场经济环境的大松绑。


  配套措施


  作为公司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一直积极倡导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建议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


  他认为,此次出台“两虚一抽”罪名的立法解释,是鼓励民间投资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


  四年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已在深圳开始探索。2013年2月,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正式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2013年5月13日上午,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上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


  “改革应该依法进行,应该先修订《公司法》,免得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刘俊海说。除此之外,对《刑法》有涉及公司资本注册的罪名也应做出相应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决定。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


  《公司法》的修改,引发了对《刑法》中“两虚一抽”规定是否要修改的讨论。


  刑法学者,《刑法》中“两虚一抽”罪名立法的出发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用刑事手段来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


  可是,现在《公司法》已经做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由全部实缴登记制,变成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如果不对《刑法》做出修改,就可能出现依照新公司采取认缴登记制公司,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及时做出立法解释“非常必要”。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废止《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全国工商联认为,由于注册成本高昂,企业在注册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等现象比较普遍。司法实践面临着“普遍性犯罪”和“选择性执法”的尴尬。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提醒,“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并非废止。对于法律规定仍然实行实缴制的公司,如果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出资,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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