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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施行 以“驰名商标”宣传可罚10万

4月30日以前进入流通领域并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而4月30日之后准备进入流通领域的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则不能进行销售,以“驰名商标”宣传可罚10万。接下来,就和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5月1日,新版《商标法》已正式施行,不仅明确禁止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还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这意味着“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


  昨天,记者走访昆明一些商场和超市后发现,一些产品的包装和宣传上,仍有“驰名商标”字样。


  昨天下午,记者在位于南亚风情园的家乐福超市里,发现还有不少商品包装上仍在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记者也注意到,一些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调味品生产日期大多是在2013年11月—2014年1月之间生产的商品。


  昆明工商部门表示,4月30日以前进入流通领域并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而4月30日之后准备进入流通领域的标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则不能进行销售,一经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会对其进行处理。


  据了解,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将处10万元罚款。(完)(李文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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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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