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洲委员会第301/2014号法规,对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若干类皮革产品实施限制。根据该法规,可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革物品若含有超出最低限值的六价铬,限制在欧盟市场投放(措施在1年过渡期后正式生效)。
两年多前,丹麦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建议,在全欧盟推行措施,限制“直接和长期或重复与皮肤接触的皮革物品”。但在立法过程中,当局放弃使用“直接和长期或重复”的字眼。限制措施涵盖鞋类和夹克/其他外衣,手套,表带和其他腕扣带、腕带或手镯,裤子,帽子,马具及狗带。
事实上,新法例未有提供列举详尽的产品清单。因此,限制措施涵盖任何皮革物品及含皮革零件的物品,消费者或工人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使用这些物品时会直接接触皮肤。所以,受限制物品包括各类家具皮革、皮革制汽车配件以及皮革手袋和有皮革挽手的手袋。
第301/2014号法规规定,EN ISO 17075标准分析法是唯一获国际认可的皮革六价铬浓度分析方法。标准分析方设定的皮革六价铬浓度限值为以重量计相当于总干重量的0.0003%或每公斤3毫克。订立限制标准有助监察及执行限制措施。
新限制措施已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被禁物质(以及含被禁物质的物品)清单内,并于全欧盟推行。
六价铬不是在皮革及皮革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刻意添加使用,但可能在鞣革的过程中由三价铬氧化产生。虽然如此,如适当控制鞣制皮革工序,则可以避免产生六价铬。
根据第301/2004号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第47条(该条款现时只限制水泥及含水泥混合物内的六价铬)加入了3段条文,包括:
——与皮肤接触的皮革物品,若六价铬浓度以重量计相当于总干重的0.0003%或以上,或每公斤3毫克,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
——与皮肤接触的含皮革零件物品,若六价铬浓度以重量计相当于总干重的0.0003%或以上,或每公斤3毫克,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
——上述两个段落不适用于投放到市场内的二手物品,这些二手物品须在2015年5月1日前已供作最终用途。
最后,欧盟委员会警告,可能会在日后实行更严格的限制措施。第301/2014号法规第八条指出,限制措施的成效将根据铬过敏报告适量而定。
欧委会第301/2014号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20日后生效。法规有12个月过渡期,让经济经营者采取所需措施遵守限制,包括处置已在供应链内的物品,如销售商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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