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就是“金科玉律”
很多公司与员工解约,以该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依据。但现实中,该规章制度到了法院,却未必会得到认可。
李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具有制定程序民主性、规章内容合法性,规章公示公开性,方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体现民主性。内容合法,而且经过公示公开。而不是由单位几个老总碰面商量定下制度,然后通知职工执行。依据这样的规章制度,与员工解约,到了法院不会被认可。
合同期满不续约无需支付补偿金
还有些单位与员工合同期满,认为该员工不合适用,不打算再续约。此时,因为双方合同已满,单位可以不用负任何责任。
李法官称,这绝对是个误解。合同期满,员工没啥过错想续约,如果单位不续约,就要按照该员工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该员工支付补偿金。
调岗协商不一致公司可随意解约
员工在一个岗位干久了,单位想给员工调岗。如果这个员工不肯干,单位给了员工机会,员工不珍惜,单位就能与该员工解约。
李法官表示,单位与员工是双向的关系,单位有解雇员工的权利。但必须要保证,与员工解约每个手续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给员工调岗,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该员工本来是管理人员、或者是文员,单位给他调整为普通员工,或者让文员跑外勤。对此,劳动者有自己的选择权。如果对方不同意,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约。当然,单位认为该员工不好用,在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约。
“现实生活中,单位处在强势位置。但从法律层面说,单位是弱者,因为《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该案也说明,该公司法律意识不强,应加强学习《劳动法》。”对王木一案,广西律师协会劳动保护委员会主任李辉民表达了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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