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
(一)筹资
当企业拟实施下列筹资行为时,应分别报特派员、监管机构同意或备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筹资方式,导致改变企业股本结构肘,事前须经监管部门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接受非货币资金投资,须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部门确认。
3、用资产抵押方式向外举债筹资,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部门同意;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的,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先征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的资产抵押贷款,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资本金
未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本结构。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筹资及法定重估中资本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弥补亏损引起盈余公积金的变动等.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消费资金
控股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全资企业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运营资金
各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季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
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管时,为确保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为个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必须经特派员复核、签批,凡无合法依据、标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企业一律不得支付;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会计事项,有权要求企业不能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一)损失的核销、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
企业损失的核销方法、外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须经特派员审批;财务管理制度的变更,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清,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经监管部门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担保
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提供借贷款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担保法》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对外担保金额,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5%时,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时,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应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时,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对外投资
全资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2%的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控股企业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必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
各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损失及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盘存记录、技术单位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 门审查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特派员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全资企业还需由主管财政机关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成本费用的监管
(一)业务招待费
监督企业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企业制定的有关业务招待费开支办法和标准应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递延资产
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列示递延资产,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市监管机构同意,全资企业还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三)固定资产竣工入账
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项目,应按暂估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列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四)待摊和预提费用
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需报特派员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监管
被监管企业应严格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收入,准确核算利润,按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监管机构对企业收入、利润实现的真实性和税后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报告的监管
企业应按月、季和年度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还应同时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监管机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企业法人代表离任,须由监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按照新《会计法》规定,企业董事长(国有业业厂长)、总经理和企业财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监管机构将依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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