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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是先上车后买票的投资新模式

公司在增加资本时股东可否分期缴纳出资?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当然,倘若股东拒绝或者怠于按照认缴资本的承诺及时足额缴纳出资,仍应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法定资本充实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有助于广大创业者实现投资兴业梦想


  为鼓励中低收入者投资兴业,改革后的工商登记制度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毫无疑问,这些举措有助于广大投资者光明正大地出资设立注册资本较低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对2005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继承与发展


  此次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主题非常鲜明,那就是继续推进一次认缴、分次实缴制改革。换言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对2005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继承与发展。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适用于各类公司


  注册资本认缴制适用于各类公司,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股权多元化的公司,也包括一人公司;既包括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以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普通实体公司,也包括投资公司。


  (四)实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


  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股东承诺出资,但尚在实缴出资期限内的,该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因为,股东认缴出资的承诺不仅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且在股东与公司甚至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合理信赖股东的出资承诺而对公司施予信用。因此,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可视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已经加速生效。


  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资不抵债的公司无法全额偿债,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以提高债权人的获偿比例。在公司进入普通清算程序后,虽然公司的剩余资产总额足以偿债,但公司的每位特定债权人能否获得足额清偿并不确定。因此,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如果债权人足额获偿,股东可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取剩余财产(包括补缴的出资)。


  (五)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弊端及相关救济


  倘若不诚信股东承诺在公司成立5年内缴纳全部认缴出资,但迟迟不予缴纳,必然会引发瑕疵出资股东与足额出资股东之间、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争议。


  就瑕疵出资股东与足额出资股东之间的关系而言,由于《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除名制度和失权催告程序,足额出资股东虽然可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及其就欠缴出资所负的法定资本充实责任,但很难将瑕疵出资股东扫地出门。这恰恰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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