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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交易安全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心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设立的公司实际上是股东以其认缴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新型公司组织形式。立法者要创新债权人保护机制,要健全事先风险防范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接下来,大家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创新了债权人长效保护机制


  投资鼓励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但在客观上也会对债权人保护带来新挑战。立法者要创新债权人保护机制,要健全事先风险防范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


  (二)认缴的注册资本早晚要实缴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设立的公司实际上是股东以其认缴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新型公司组织形式。正因为如此,笔者不认为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会滋生大量投资者肆无忌惮虚报天价注册资本的巨大公司泡沫。


  (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


  债权人保护的关键不在于注册资本的多少和虚实,而在于公司的透明度及其公信力。这就需要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增强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获取和分析公司信用信息的能力,降低信息搜索、加工成本,彻底破除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迷信与过度依赖。


  建议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等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整统一的试信体系,以降低社会诚信风险。当务之急是,以工商部门的经济户籍库为基础,深度整合工商、税务、公安、海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构的各类诚信数据库,早日实现公司互联互通与无缝对接,最终建成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用户友好型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库。


  (四)债权人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框架下,债权人不应再过度夸大、迷信、崇拜甚至痴迷于注册资本的作用,要用够、用足、用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中保护交易安全的智慧资源;要善于对担保行为开展尽职调查,在审查各种担保方式时慎之又慎。倘若债权人对担保公司的章程和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慎审查,仍无法发现决议文件虚假或无效的事实,即使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在担保合同签署后被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也不影响善意债权人与担保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五)完善失信者责任追究机制


  为确保债权人获得及时公平的权利救济,必须完善对失信公司及其关联失信者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种为债权人提供事后救济的后端控制模式,与事先预防机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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