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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国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

为鼓励中低收入者投资兴业,改革后的工商登记制度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关于其他国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吧。

  在美国公司法历史上,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也曾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倘若公司在开始营业之前没有收到最低注册资本,董事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美国各州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不高。多数州确定为1000美元,有些州确定为500美元,有些州规定股东出资不得低于授权资本的一定比例。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一直颇受诟病。主要体现为,该制度无视不同公司的资本需求,统一设定最低公司资本,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而且,20世纪50年代的1000美元的含金量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到20世纪80年代大打折扣。


  鉴于立法者主观臆断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保护债权人方面效果不佳,而压抑投资创业活动的副作用非常明显,1969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制度。步其后尘,美国诸州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不约而同地陆续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从理论上说,只需投入1美分的股权资本就可以在现今绝大多数州设立公司。


  美国的立法动向无疑有助于鼓励社会公众投资兴业。倘若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明显不足,导致公司成为资本显著不足的公司,严重殃及债权人利益,则法院亦可揭开公司面纱,责令躲在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站出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把借助最低注册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立法思路称为“前端控制”模式,则美国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法理以保护债权人的立法思路可称之为“后端控制”模式。后端控制模式既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人文关怀,也将债权人保护制度给无辜股东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限度,因而是一个兴利防弊功能兼收、正能量最大、负面作用最小的制度设计模式。


  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诞生的欧洲,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实质作用也受到质疑。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9月成立的公司法高层专家组经过深入研究,在其提交的《欧洲公司法的现代调整框架》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最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不足以确保其具备开展大量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财力。他们甚至不无讽刺地认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唯一功能在于阻止个人兴高采烈地设立公司,因为他们在设立公司之前必须具备最低资本。问题是,这种制度功能是否构成保留最低注册资本的充分理由。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只存在两个备选的立法思路:要么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要么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门槛。鉴于资本制度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学者建议采取其他变通措施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债权人。有人预言,欧盟在未来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可能性极大。果不其然,德国2008 年11 月1日修改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就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在日本公司法修改和法典化过程中,曾有三种立法建议:一是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均是300万日元;二是将两种公司的最低资本调至300万日元以下;三是对最低注册资本不作规定。步美国后尘,并受欧盟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思潮的影响,2005年《日本公司法典》毅然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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