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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监管不能有盲点

在跨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却没能及时跟进,难以明确指导、促进业务发展,致使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上出现了“重限制,轻扶持”、在机构监管上“严境内,松境外”、在风险监管上“重个体,略系统”、在战略层面上“重微观,略规划”的偏差。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在跨境收支中承担着与银行类似的职责,既是金融政策执行者,又是交易行为监督者,其跨境业务,亟须法规和制度予以规范。

   我国跨境网购市场近年来增长势头迅猛。根据支付宝数据,去年我国消费者通过支付宝“海淘”跨境消费规模同比增长106%。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海外代购交易规模为483亿元,而在去年9月底首批17家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许可牌照发放,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名正言顺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后,全年跨境网购市场规模就突破了850亿。伴随互联网新兴跨境电子商务的高歌猛进,企业和消费者对跨境支付的需求也呈几何级数增长。


  目前,我国跨境支付主要有两种机构:一是境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这些均由外汇管理局批复;二是提供全球在线收付款的境外支付企业,如PayPal等。据外汇局统计,在我国目前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总规模中,Paypal一家就占了70%,与国际卡组织合作的国内银行约占20%,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仅占约10%。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已获得央行[微博]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250家;其中22家获得跨境支付业务牌照,主要包括银联、支付宝、拉卡拉、通联、快钱、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


  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却没能及时跟进,难以明确指导、促进业务发展。具体表现为,管理理念存在偏差,管理思路尚未清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定位仍未明确三个方面。结果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上出现了“重限制,轻扶持”、在机构监管上“严境内,松境外”、在风险监管上“重个体,略系统”、在战略层面上“重微观,略规划”的偏差。过去一年间,央行先后针对互联网支付、预付卡支付、银行卡收单等发布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在跨境支付方面,目前尚无监管细则出台,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


  还有,相关部门配套法规不够完善。税务、海关等部门没有建立起匹配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如按我国税法,凡是从事应征税商品、服务的交易都得缴税,网上交易也包括在内。但由于目前的税收体系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监管,因此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基本缺失;又如在通关环节,如果照一般贸易报关出口,每一票报关、检验检疫等费用可达上百元,这对周期短、批次多、批量小、单票金额小为特点的跨境电子商务来说是难以承担的“高”成本。因此大量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都是以邮递形式申报出境,没有正规报关报检等手续,使得电子商务企业无法享受退税政策。此外,以邮递物品和快件形式申报出境的物品不纳入海关统计,也影响了海关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在跨境收支中承担着与银行类似的职责,既是金融政策执行者,又是交易行为监督者,其跨境业务,亟须法规和制度予以规范。


  借鉴国际经验,过松或过严的监管措施均不利于第三方跨境支付的业务发展、创新。因此,最佳的监管方式,是应准确了解行业发展的新动向、新风险和新需求;及时制定更新法规政策。


  从发展趋势看,未来几年,国际贸易形式也将由B2B迅速向B2C、C2C 转化。跨境小额交易将变成人人可以随时享受的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也将得到爆发式的增长。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支付业务的快速增长将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整个行业极速发展的背后将是白热化的竞争。一方面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等传统支付机构的竞争,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同业竞争,包括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竞争、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国外机构之间的竞争等。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业监管规范,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成长。就目前所能看到情形,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业监管规范至少应包括这么四个方面:


  其一,放宽业务限制,加大扶持力度。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与境外银行合作境外收单;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扩展至购买机票、教育等领域。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外币兑换机构或兑换点,为个人办理外币兑换。放宽跨境支付单笔交易限额,从3万美元提高至20万美元。提高个人年度购汇总额至10万美元。支持境外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内网站购买机票、酒店、手机软件、游戏虚拟物品等服务。对境内个人购买境外网站商品及服务不设单笔交易限额。


  其二,配合推动人民币(6.2354, 0.0019, 0.03%)国际化,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资质,鼓励第三方机构服务境内中小企业小单出口。允许第三方机构办理人民币和外币结售汇、收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允许第三方机构将境外收单业务品种拓展至服务贸易领域。允许境内第三方机构与海外支付机构合作,以替代银行卡可用性验证或身份验证。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内银行和国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备付金账户。


  其三,尽快完善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管理统计制度。支付机构要定期向央行、外汇局报送人民币和外币跨境资金往来情况。第三方支付企业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结售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网上跨境支付交易的管理工作。开办网上跨境销售的网店店主须办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执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严格执行本外币收支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如实、准确地向银行提供交易信息。


  其四,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具体而言,由工商、商务、央行、海关共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商户网上交易订单、物流及资金信息纳入平台,方便各部门交叉比对。支付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审核,确保为客户集中办理的业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并留存信息备查。对大额异常交易,须及时核查;并建立货物贸易交易真实性抽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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