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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为促进局系统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保局公文是市环保局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市环保局办公室对局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七条 市环保局常用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市环保局公文的主要形式有:


  (一)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武环发”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局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向下级党组织安排部署工作,发布重要通知事项,以及局机关公务员和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任免事项等。


  (二)发文机关标志为“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武环”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向有关区级环保部门、各直属单位通知重要事项、答复有关事项等。


  (三)发文机关标志为“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武环管”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对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出审查或批复意见;“武环监”适用于对环境管理对象监督管理过程中提出有关事项;“武环规”适用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武环危”主要适用于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意见;“武环复”适用于答复市人大、市政协议提案办理结果,向上级领导、上级单位报告批示督办和信访等事项的具体办理结果发文;“武环财”主要适用于下达环保专项资金。


  (四)发文机关标志为“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发文机关机关代字为“武环函”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与市环保局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知照和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五)发文机关标志为“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发文机关代字为“武环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与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室(综合处)和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系工作,印发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组织检查、评审、工作总结,发布局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事务等。


  (六)其它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机关代字。“武环纪”适用于局党组纪检组发文;“武环党”适用于局直属机关党委发文;“武环政”适用于局政治处发文;“武环文明”适用于市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文;“武环职”适用于市环保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武环工”适用于局直属机关工会发文;上述发文分别使用与发文部门相对应发文机关标志。


  (七)市环委会办公室、市创模办、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等协调机构发文,发文标志分别对应相关协调机构,发文机关代字分别为“武环委办”、“武创模办”、“武环专办”、“武环农办”等。


  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发文机关代字不得与上述发文代字相同。


  以上发文字号中,武环政、武环职由政治处编号,武环党、武环文明由机关党委编号,武环工由局直属机关工会编号,其它发文字号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其负责编号的所有文件连同编号登记本交局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包括版头、主体、版记三个部分,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版头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事项30年,机密事项20年,秘密事项10年认定。公文秘级由拟文单位提出意见,由局定密责任人在核稿时确定。


  3.紧急程度。根据公文送达和办理时限要求的紧急程度,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


  5.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应当按发文机关顺序自左到右、自上而下均匀排列。


  (二)主体


  7.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


  8.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受理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力求简明扼要,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谨。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10.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印发、转发、批转的对象不能作为附件。


  11.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12.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市环保局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13.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14.附注。公文信息公开属性、请示件中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15.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放在版记之前,格式同正文。


  (三)版记


  16.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17.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18.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十一条 公文应当双面印刷,页码套正,左侧装订。


  第十二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格式》(GB/T9704-2012)执行。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不得越权行文。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二)以市环保局名义向省环境保护厅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市政府同意或授权;属于职能范围内的一般事项,可以直接报送。


  (三)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市环保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或省环境保护厅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市委、市政府领导或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市环保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或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市环保局负责人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或环境保护厅报送公文。


  (六)以市环保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公文,必要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市委、市政府)。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抄送市委、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


  (二)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各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如确需行文,应当报请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也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环保局直接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三)市环保局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向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行文。需要商请同级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用函的形式直接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行文,不得擅自行文。


  (五)市环保局向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行文,必要时抄送该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十七条 根据职权范围,市环保局可以与市直各部门相互行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 除市环保局办公室外,机关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以函的形式与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商洽。


  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非以局名义对外行文不得使用局文头纸,应当使用具有本单位标识的文头纸。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的请示、报告不超过1500字,特殊情况不超过2000字。超过规定篇幅的,退回起草单位自行压缩后再报。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市环保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六)需经市环保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应当由局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公文必须经市环保局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应当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标题、来文单位、办理时限等信息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市环保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局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公文之日内15个工作日内办毕回复。紧急公文应当急事急办。


  (五)传阅。根据局机关负责人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横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市环保局负责人签批的公文,拟稿人在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负责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由局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由拟稿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机要室内专用机器上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拟稿人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七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收发件单位机要人员进行传递。


  第二十八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市环保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如由市环保局主办,原件由市环保局归档;如由市环保局会办,市环保局保存相关复印件。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环保局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涉密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需经市环保局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涉密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市环保局机关戳记。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局机要员统一送公文销毁站销毁,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其所在处室、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六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外,其余公文均应以一定形式公开。


  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经局办公室审核,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可以直接通过局政务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局以前制定的公文处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委、市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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