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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涉外商事合同应有适用条款

缔结涉外商事合同应有适用条款,如果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目前,我国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交易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涉外商事纠纷也日趋增多。因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且合同履行地在国外等因素,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明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以及选择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裁判纠纷的准据法,那么合同当事人一旦就上述问题产生分歧,将会使中国国内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中,且直接影响到国内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因此,越秀法院民四庭陈永华法官表示,在缔结涉外商事合同时,请订明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以及准据法的适用条款。


  第一,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诉讼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解决争议的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解决争议准据法的选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综上,除专属管辖和适用中国法律解决的三类合同纠纷外,陈法官建议国内当事人在缔结涉外商事合同时,请选择中国法院、仲裁机构以及选择中国法律作为裁判纠纷的准据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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