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市直机关出台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严禁出现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虚报冒领差旅费,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现象。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适用于驻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办法所指的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驻地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根据规定,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记者注意到,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具体情形有: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据了解,对违规行为,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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