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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注册“空壳公司”抽逃出资均获刑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对其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等不断出现,股东借款出资、待验资完毕后将资金转出归还的现象时有发生。两人注册“空壳公司”抽逃出资均获刑。

  近日,阜宁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龙、李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龙和李成借资人民币500万合伙注册成立盐城市某有限公司,待公司验资后再将验资款人民币500万元归还借款人。


  被告人王龙和李成经人介绍,委托江苏某企业注册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宏伟负责办理该公司的注册验资手续,孙宏伟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12月29日向盐城市某有限公司账户先后汇入人民币160万元、340万元。


  公司验资结束后,被告人王龙、李成让孙某将用于验资的人民币500万元从盐城市某有限公司账户中划走。


  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龙、李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抽逃出资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龙、李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等不断出现,股东借款出资、待验资完毕后将资金转出归还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官提醒,企业注册资金应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实际财产处于一定水平。为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对其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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