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针对即将来临的新股季,上交所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进行了一些修订。
据披露,《通知》共计14点,其中申报机制为“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上述两点不变,同时取消“14时55分至15时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要求。
在连续竞价阶段,保留了“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同时“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至于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则修改为“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这3条硬性标准,较之前有所简化。
同时,上交所还增加了对“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的定义,包括以下五个情形: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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