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9个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年报准则、半年报准则,分别新增了优先股情况一节。
邓舸表示,为了配合关于优先股试点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意见,同时配合证监会优先股试点办法的实施,近期,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年报准则、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季报规则、权益变动报告书等9个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修订的9个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细化了股东类型,完善并购重组规则。修订后的年报准则、半年报准则,分别新增了优先股情况一节。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优先股股东权利,细化股东行权机制;本次修订在优先股的发行条件,在利润分配方面设置要求,第二是明确优先股股东权益。第三,为方便股东参与优先股决策,修订后的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邓舸表示,本次修订,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的需要,对并购重组规则作出完善,一是,明确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时,不包括股东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二是触发优先要约收购时,有针对优先股有明确的说明;三是,本次配套文件,补充了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四是其他修订内容,除了以上修订外,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三号,修订后的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为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优先股制度进行创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9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明确了优先股股东权利,细化了股东行权机制。一方面,在章程指引和大会规则中均规定,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另一方面,两个文件分别规定优先股股东在一些重大事项审议时有表决权,同时一并细化程序性要求。
同时,为保证优先股股东在被欠付股息时能够有效维权,章程指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可以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根据章程足额支付所欠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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