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拖欠劳动工资款,郑某某等五名工人人走上了法律维权道路。6月18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5500元,孙某某4700元,王一某4100元,王二某6200元,王三某1800元。
经审理,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王一某、王二某、王三某、孙某某、郑某某五人在其承包的郑州富士康公司的工地上干木工活,后经算账,被告李某某欠原告郑某某5500元,孙某某4700元,王一某4100元,王二某6200元,王三某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王一某、王二某等五人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木工活,应按照约定支付给五原告劳动报酬。
本案被告李某某欠原告郑某某5500元,孙某某4700元,王一某4100元,王二某6200元,王三某1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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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市总工会获悉,全市各级工会将于6月20日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联动检查活动,重点抽查1200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对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的,将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程序督促其整改。
此次对用工单位开展的检查,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交纳、最低工资执行、劳动作业时间及加班工资支付、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执行、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等情况。
今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近公布、实施,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用工情况,也将纳入检查范围,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工用工比例,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据介绍,对劳务派遣工用工比例严重超出规定标准的单位,工会将对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规范其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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