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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常见问题解析

作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安全的有效手段,担保在商业活动,尤其是融资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的担保法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并确定多种财产可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新型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等法规的出台,则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本为会计学的概念,在法律上应视为一种债权。物权法本身并未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进行界定。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以及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可出质的应收账款实际应为金钱性债权,而非金钱性债权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出质。此外,该等债权应不以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为表现形式,因为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均可设立权利质押,而且因其票据或有价证券的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质权生效原则和登记规则。


  一般而言,能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应为确定的债权。此处的确定不是指数额、履行期间等的确定,而是指债权人可切实享有的债权,即债权人已履行主要的义务,如货物已经出售,或债权人可持续履行其义务,如持续供电等,并据此对债务人享有相应的付款请求权。若货物尚未出售、不能供电,则债权人尚不能切实享有债权,该等应收账款尚未确定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关于这一点,登记办法未进行区分。《美国商法典》的规定则更为明确,其将应收账款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


  用户注册和质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各地分支机构登记,质权在办理登记时设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及其他有关文件,应收账款质押应由质权人在征信中心的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在办理质押登记之前,质权人须注册为网上登记系统的用户。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常用户主要是为登记量较大的机构设计,常用户的登记须向征信中心或分中心提交相应审核材料;普通用户是为登记量较小或者只有查询需要的机构或个人设计,但目前尚不能登记为普通用户。也就是说,即使是为查询的需要,目前也必须登记为常用户。


  注册之后,质权人可根据系统的提示进行质押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生成PDF版质押登记证明,下载即可。该登记证明可以作为已进行质押登记的证据。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仅对质权人登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质权人须自行对应收账款进行实质性调查,并承担相应后果。如此则不仅增加了质权人的前期调查成本,更加大了质权人质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法院判决否定已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效力的判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二中民终字第14968号判决,即认定出质人将已由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的应收账款设定的质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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