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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全面清查“驰名商标”

贵州省工商全面清查“驰名商标”,省内其他地区也将进行重点抽查,必须确保所属辖区内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发生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违法行为,制止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构成的不正当竞争,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贵州省工商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驰名商标”使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贵阳市、遵义市和仁怀市。


  从省工商局的安排来看,此次专项检查从6月中旬开始,会一直持续至7月30日,重点检查贵阳、遵义和仁怀,检查中,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将采取摸底排查与自查自纠的方式,全面清查各辖区内所属驰名商标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等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状况,要求所有生产和经营单位尚未进入市场、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和商品包装,不得再进入流通领域,只要发现在经营场所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一律责令限时整改。


  省内其他地区也将进行重点抽查,必须确保所属辖区内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发生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违法行为,制止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构成的不正当竞争,凡住所地不在本地区的省内驰名商标企业违法使用“驰名商标”行为,将移送至住所地县级工商部门查处,至于省外驰名商标企业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将报省局商标局协调,然后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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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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