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工商局积极依托网格,通过推行四项制度强化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推行亮照亮证亮制度的“三亮”公示制。在巩固商标印制企业落实证照管理规范化制度的基础上,将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企业守法承诺书等在印制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示,接受执法机关、社会公众监督。
二是推行网格化联系分包制度。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建立网格化责任分包机制,为辖区商标印制企业派驻工作人员,定期进驻各商标印制企业,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指导依法规范开展商标印制业务,检查企业联络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内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推行保留业务痕迹的台帐档案管理制度。指导商标印制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进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出入库登记、残次品销毁等台帐记录,收集整理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商标印制业务格式合同等资料,并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留下业务痕迹记录。
四是推行专项检查全程摸排制度。建立随机检查、交叉抽查的专项检查制度,实行“五必查”:印制模板必查、印制车间必查、产品仓库必查、财务记录必查、业务记录必查,确保印刷过程全程监管,严格控制违法印制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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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保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中的核心要件,但在商标权保护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双相同”)的情形已出现不再要求混淆可能性的态度,这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个重要趋向和领域。这种情形被称为商标权的绝对保护,也是商标权保护得到强化的重要表现。
就混淆要件而言,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了“双相同”推定构成混淆,这已使“双相同”下的商标权保护具有明显的绝对性和确定性,但推定混淆仍然以混淆为基础,没有脱离混淆要件的窠臼。有些商标立法更进一步,直接承认“双相同”下商标权的绝对保护。欧盟就是如此。
欧盟法院根据欧盟商标指令规定的精神,在判例中承认“双相同”下的商标权绝对保护,以至于“在标识和商品相同的领域,存在一种不再依靠混淆可能性的绝对保护的趋向”。在L’Oreall Bellure案中,欧盟法院认为,绝对保护意味着,在标识和商品相同的情况下,混淆可能性不再是“这种保护的特别条件”。
这被认为超出了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的混淆推定规定。欧盟法院在摒弃混淆要求的同时,代之以要求第三人使用商标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商标的功能。这种功能被理解为:“不仅包括商标的基本功能,即对于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保障功能,而且还有其他功能,尤其是保障所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传递信息、投资或者广告的功能。”这些功能涵盖了从保护来源识别到品牌形象的投资的宽泛范围。“在许多案件中,仅仅表明标识和商品的相同是决定性的。其结果,在‘双相同’领域的欧盟商标权非常接近于版权法和专利法授予的专有权,即仅仅使用被保护的客体就可以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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