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称官场泄密者为“喜鹊嘴”,此典故即来源于唐代的官场泄密事件。李适(唐德宗)当皇帝时,宰相窦参常与其远房侄子窦申参谋人事任用,每次商议好任命某人为某官的决定后,窦申便立即将“好事”泄露给当事人,以让当事人对他行贿,时人给其起了一个绰号“喜鹊”,后来李适知道其泄密受贿事件后,窦申仍不悔改,最后被赐死。
窦申所获的是“漏泄省中语”之罪,和“泄密书”、“探密事”一样,自汉代起,就是官场很重的一项罪名。到唐代,保密法已相当完备,法制条文缜密周详。《唐律》要求,公职人员“事应密”,对中书侍郎、门下等朝廷机要机关官员的管理尤其严格,《唐律疏议·职制》针对这类公职人员特做出四项禁令:“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意思是,不准泄露机密,不准延误期限,不准违章失职,不准贻误公事。否则,“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
唐代法律还首次明确提出了“间谍罪”,如果充当间谍,或明知对方的间谍身份而故意容纳止宿、停留、隐藏的,一律处以绞刑。
宋代比唐代更强调公文的保密,对泄密者惩罚相当狠,还鼓励群众举报泄密者,如告发藏匿弃毁拆换机密档案者,可获得50贯至100贯的奖赏。
明代大兴特务之风,对保密工作愈加重视,手段非常。《明律·吏律》“职制”条规定:“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勾结,泄露事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
此外,对丢失重要公文和保密材料的,也有具体惩罚措施:“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两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两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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