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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上班2年多,单位一直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多次协商未果,郑州职工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单位——郑州某酒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双倍工资。8月2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10月23日至2014年2月20日,王女士在该酒业公司打工,在此期间被评为优秀员工,主职工作是售酒。工作以来,王女士曾多次要求该酒业公司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协商未果。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告知“不予立案”,故诉至法院。

  该酒业公司辩称:王女士非其公司员工,没有义务给王女士发放报酬,缴纳社保。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于2011年10月26日起在该酒业公司工作至2014年2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提交的自己在该酒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单上也有该酒业公司会计马某的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王女士、酒业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2月20日终止,酒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不与王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酒业公司与王女士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王女士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共计11个月)。

  法院据此判决:郑州某酒业公司向王女士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36893元。

  法官释法

  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条例》等。因为受我国现阶段人口基数庞大、劳动成本相对较低的影响,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都是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

  本案中有关《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条款,就是很好的例子。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书面依据。那么,其他诸多法律就可以通过这个着力点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但现实中也不乏一些不以诚实劳动获取报酬的人,通过钻《劳动合同法》的空子“合法”致富。他们通常的做法就是通过寻找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中小型企业,通过各种借口故意拖延、躲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3~7个月后辞职,然后要求企业支付另一倍工资。而企业通常无法举证他们的故意行为,进而使这些人可以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这种行为不但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助长了不良的风气。所以,现阶段不但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进入单位工作就应当签订相应的合同拿下书面依据,企业也要转变管理模式,主动依法用工,以适应新形势下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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