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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初步核定明年完成

针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意见》提出,要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的作用,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提出到2015年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江苏和浙江等地的很多纺织产业集中的市县都试点推出了排污权交易。现在国务院出台《意见》,再次为试点任务明确了时间要求。”

  要激活交易市场,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

  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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