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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0月6日实施

商务部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0月6日实施,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中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

  商务部发布消息称,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即将实施,届时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将以备案为主。

  新修订《办法》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中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

  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

  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新《办法》将于10月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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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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