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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调整的说明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作出了调整,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作出了调整,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2014年5月1日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书式审查后,对其中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件发放受理通知书,通常情况下发放时间约为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左右。2014年5月1日后,商标局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调整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将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财务对款等形式审查工作调整到发放受理通知书之前。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补正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并经财务对款成功后,方可发放受理通知书。因此,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会长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前的发放时间,希望广大商标申请人予以理解。

  特此说明。

  商标局

  相关链接:“微店”将纳入工商登记执法范围

  微信开店要纳入工商执法范围了。记者从长沙市工商部门了解到,今后通过新媒体进行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和商户将全部纳入工商登记和执法范围。此外,从今年8月开始,个人邮寄进境货品进行销售的,需缴纳相应税款,如海外代购者逃避监管,其行为将涉嫌走私。

  微信圈刷屏做生意

  “最新购入一批荷兰原产牛奶,有兴趣的妈妈可以通过微信号加我为好友,一起在微信中畅所欲言。”在微博上,一名叫“好好代购”的博主正在“摇旗呐喊”,而很多爱好外贸的网友也因此成了她的微信好友。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只要一打开微信朋友圈,各种代购的图片就往外涌,不断的刷屏,最多时一个做服装代购的朋友一下发了20多条销售信息,网友“阿兰妈妈”说,“偶尔看看新鲜还行,但每天各类商品刷屏似地往外‘冒’,感觉有点烦。”

  最早在朋友圈里做买卖的,十有八九是做代购生意的,最初,奢侈品、母婴产品、化妆品较受关注。

  长沙市民王小姐告诉记者,不少全职代购卖家的月收入都能轻轻松松上万元,“现在代购的路越走越宽,不少卖家将眼光放在胃上——卖吃的,从进口小食到重口味夜宵,从私房菜到农产品,这些买卖单价不高,但还是给卖家带来了丰厚的收入”。

  【监管】

  10月起须到工商登记

  “微信代购的特点在于点对点地频繁推送、对于客户不断提高黏着度、处于可以躲避监管的地带,显然,这些对于买家非常不利。”记者从长沙市工商局获悉,今年以来,因“微渠道”消费产生的交易纠纷已经近千起。只是12315受理投诉时,消费者在欲投诉时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卖家真实姓名和具体的联络方式,只能作罢。

  为此,长沙市工商局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今年10月开始,凡是在网络上做买卖,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如果是自然人就必须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如果是商户就要验证营业执照,否则将面临重罚。

  据悉,工商部门将推出个体户身份和企业营业执照网上亮照服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建立包含全市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身份认证的动态数据库,免费为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准确、动态的身份认证服务,帮助涉网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网上标示,实现“网上亮照”。

  【隐患】“网络走鬼”不好监管

  虽然工商及海关部门出台了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开展电子商务、存放了进出境货物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备案手续。但是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将网络个体经营者纳入工商登记和执法范围,仍然面临执行难。一名从事微信代购的商家表示,目前开“微店”、在朋友圈售卖的人相当于“网络走鬼”,他们并没有实体店铺,“我今天卖服装,明天生意不好了就卖水果,是否都要到工商部门报备?”

  另一方面,由于朋友圈代购多为个人行为,传播范围较小,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如果不按照规定去登记和备案,那么由谁来处罚?值得肯定的是,管理部门通过备案和加强执法,将可以掌握网络代购行业的大致状况,待技术提升后,为下一步规范行业,进行监管做好了准备。

  提醒

  海外代购或视为走私

  值得关注的是,今后不受监管的在微信“朋友圈”内从事海外代购,还可能被视为走私。

  根据海关总署今年8月发布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必须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新规明确,个人邮寄进境货品以商品形式进行销售的,须经过海关报关缴纳相应税款,如果海外代购者逃避监管,将涉嫌走私。相关业内人士介绍,如今流行于朋友圈的代购,除假货外,多是由售卖者从境外邮寄,被理解为自用物品,仅需缴纳小额行邮税。但实际上,这些货品被以商品形式进行销售,累积一定数量后就需经过海关报关,缴纳其他税款,否则被举报后极有可能以走私罪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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