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9月29日),是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一周年的日子。
为适应在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昨日(9月28日)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从法规层面上落实开放措施。
根据上述文件,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整理发现,调整后的27条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际海运、盐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采矿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参与相关行业,或者放开对投资方、投资比例的限制。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记者对比发现,调整的内容主要是配合今年7月1日上海自贸区新增的31条扩大开放措施,调整内容分为27条。
例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根据调整实施措施,在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
此次涉及的相关管理措施中,对外商介入相关行业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经营区域范围以及是否可以独资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总体来看,在涉及到的相关行业,加大了对外商开放的力度。
记者整理发现,在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盐业批发、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应用、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豪华游轮游艇的设计、船舶舱室机械设计、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维修、铁路货物运输业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等方面都允许外商独资运营。
这也意味着,此前备受业界关注的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等内容都在法规层面得以确认。
原油开发领域,最新规定显示,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但记者发现,并非所有调整的特别管理措施中,都允许外商独资运行,例如在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方面,调整实施情况显示,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相关业务,而外商持股的比例则由之前的49%调整到最高51%。
在外商设立的认证机构方面,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并取消对投资方资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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