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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市场化破地方债务难题

要将规范地方性债务的市场化逻辑,真正落到实处,则更应尽快推动包括地方金融资源配置、地方债信用评级的市场化,只有全面统筹推进,才会起到地方性债务市场化的闭环效应。

  在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之后,可以预料的是,在中央对地方性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未来对地方债的整体规范将加速市场化。

  详察此次“意见”,可以说,决策层对地方性债务整治的市场化逻辑,已经贯彻在举债主体、举债程序和责任主体等多个方面。

  例如,针对举债主体,“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如此通过对地方债务举债主体的归口,可以强化地方债的透明度;针对责任主体,“意见”更是明确强调“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这更是彰显了市场化“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准则。规范地方性债务必须将市场化作为指导方向,只有终结此前举债主体不清、责任主体模糊等乱象,才能将近年来“久控不下”的地方性债务风险,逐渐导入一个良性可续的发展通道。

  但是,在肯定“意见”市场化大方向的同时,我们仍然有必要担忧,在缺乏配套机制的情况下,此次“意见”,是否会在具体执行时“有打折”?

  这并非杞人忧天,今年7月11日的山东省自发自还地方债试点,就曾闹出地方债与国债利率倒挂的闹剧——5年、7年、10年的中标利率,分别为3.75%、3.88%、3.93%,居然比招标前日同期限国债利率分别低20、21、20个基点。原本旨在促进市场化的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在具体执行中却最终发出“反市场”的信号,这值得我们警惕。更值得我们为之反省,在市场化的指导性大方向之下,规范地方债需要统筹推进。

  统筹推进地方债务市场化,首先应打破地方政府对包括财政存款的金融资源支配权。之所以会发生地方债与国债利率的倒挂闹剧,就是因为地方政府对属地的金融资源支配权过大,而只有将包括财政存款等金融资源切实市场化,才能真正建立地方债的风险与收益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其次,必须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如此才能更为有效、更为及时地提示地方政府的财务风险,以消减投资者对地方债信息不对称的难题。若纯粹单向性的地方债务信息发布,不仅难以及时,而且很难让投资者真正吃上定心丸。

  之于当下而言,在地方债务风险持续累积之下,无论是理顺地方性债务的责权关系、提高地方债务的使用效率、还是防范地方性债务的系统风险,均应将市场化作为核心抓手。而要将规范地方性债务的市场化逻辑真正落到实处,则更应尽快推动包括地方金融资源配置、地方性债务信用评级的市场化,只有全面统筹推进,才能真正起到地方性债务市场化的闭环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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