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监管局开展了一次内部公文写作培训交流会,就监管局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使用到及容易出现疏漏的公文格式进行了讲解交流。
公文写作是政府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技能。长期以来,海南监管局领导非常重视监管局各类公文的规范化工作,并积极推进监管局的公文规范化,也得到了管理局有关部门的肯定。
今年1月1日管理局印发了新的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从公文格式到行文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说明,同时公文格式也有了较大的变化,为此管理局也专门组织了培训。随着监管工作的开展,新情况的出现以及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对监管局公文的规范、统一、美观造成影响。
此次公文培训交流从公文的标题、发送单位、附件处理、附注格式等方面着眼,对电报、红头文件、公函、纪要等公文种类进行了讲解,对进一步规范监管局公文,规范行政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相关链接:
按行文方向区分公文,是对发文的进一步分门别类,可分为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三种。
下行文是指向所属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属于这一类的文种最多,有命令(令)、决定、通知、公告、通告、通报、批复、纪要等。上行文是指向所属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主要文种有报告和请示。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往来的行文,最常用的是函。议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通常也把它划归平行文一类。
从绝大多数文种看,行文方向都是固定的,如请示、报告只用于上行文,决定、通报、批复只用于下行文。拟稿时必须按行文关系正确选用文种,不能相互混淆。
在公文实际运行中,有几个文种的行文方向也不甚固定,有一定灵活性。如意见既可作下行文,也可作上行文或平行文使用;通知以下行文为主,有时也作为平行文发送给不相隶属的机关;作为平行文的函,偶尔也用于上下级之间询答或联系一般事宜;纪要除了下行外,也可以上行请求批转或平行送达不相隶属机关起知照作用。
按公文的性质作用,可分为法规性公文、指挥性公文、公布性公文、报请性公文、通联性公文和记录性公文六种。
法规性公文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制发的、对人们或组织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作出规定的公文,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这类公文往往以命令(令)、公告、通知等形式发布。
指挥性公文是指上级机关根据法定的职能权限,对下级机关宣布决策,部署工作,实施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公文。主要文种有命令(令)、决定、通知、意见、批复等。
报请性公文是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示问题、请求审议的公文。主要文种有报告、请示和议案。
公布性公文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公开张贴等形式传递信息、告知事项与要求的公文。主要文种有公告、通告、通报等。
通联性公文是指机关或单位之间相互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公文。常用的文种是函。
记录性公文是指记载会议情况、归纳会议议定事项的公文。常用的公文是纪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