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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商标须考虑申请注册的显著性

  “全民付”是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推出的便利支付服务产品。当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打算将“全民付”注册为“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时,却遭遇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问:“全民付”是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推出的便利支付服务产品。当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打算将“全民付”注册为“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时,却遭遇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上述理由意味着,“全民付”作为“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缺乏显著性。那么,在设计商标时,如何避免陷入因商标缺乏显著性而最终无法注册的窘境?

  答: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某企业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由于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次,应在最初设计商标时就考虑到显著性问题,以避免发生因缺乏显著性而申请被驳回的情形。

  企业应在最初设计商标时就把显著性的问题考虑在内,避开《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情形。而对于第三点提到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究竟怎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结合个案分析。在标识的显著性问题无误的情况下,再作为商标投入使用。

  再次,还要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确因缺乏显著性的原因被驳回了时应如何补救?

  判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可能因不同主体的主观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异。若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确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的理由驳回,也存在自救的途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因上述(一)、(二)、(三)项所列原因驳回,只要商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该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就可以注册。

  最后,要提交证据来证实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

  需要结合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交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照片、经营范围和规模、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参与项目等等,来证实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群体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无统一标准,也依然需要在个案中综合判断。

  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是商标确权过程中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只有先行考虑周全,才能避免商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和投入后被驳回、被不予核准注册,避免企业在该商标上投入的大量心血付诸东流。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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