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对劳动保障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既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保障,也是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集中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是做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及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发动机”和“助推器”,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
一是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是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本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不同,用人单位的目的是营利,而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用人单位。同时,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便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大,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只顾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置若罔闻,存在短期行为,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放在首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予积极配合,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三是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障碍。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现状来看,劳动力市场是资本市场,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动力市场更是供大于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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