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双方哪一方拥有董事会的席位多,哪一方就控制了董事会与上市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在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上,除了各大股东的代表与独立董事之外,少数上市公司也设置了职工董事席位。毫无疑问,各大股东的董事代表了各大股东方面利益、职工董事代表了职工利益。
虽然2001年推出的独董制度要求独立董事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实际上,由于独董由大股东提名,13年的实践证明其并不具备真正的“独立性”,倒是“花瓶”的角色定位更加明显。独董既无法为中小投资者发出声音,更无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对那些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并不高的上市公司而言,独立董事实际上更有利于大股东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有鉴于此,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上,需要有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董事,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事实上,设立中小股东董事席位,并非无“法”可依。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由于各大股东方的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无法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要“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显然唯有单独选举出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才能达到目的。
设立中小股东董事席位,形成与大股东方面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等并存的格局,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且,由于发生控制权争夺战的上市公司博弈双方本身持股比例不高,中小股东董事的投票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也有利于早日结束像长园集团、东方银星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争。此外,有了代表中小股东的董事身处董事会,其可以在董事会上为中小投资者发出声音,更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这也与近年来监管部门强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宗旨相一致。
对于中小股东的提名与选举问题,笔者建议每一家上市公司须设置1~2名中小股东董事,由筹集齐上市公司10%股份的中小股东或其联盟提名,并在股东大会上由中小股东单独投票,上市公司大股东回避表决,而其薪酬则由上市公司支付。中小股东董事受监管部门管理,受中小股东监督。一旦中小股东认为其不称职,则可对其进行罢免。一个不受大股东约束并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才能真正担负起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背后的意义显然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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