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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出通知,明确了区直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在单位驻地外工作或挂职锻炼,区内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15元,区外为30元;选送学习的,在校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在区直单位常驻地以外工作期间,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均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
自治区选派的各种驻村工作队员,无论所驻村是否在区直单位常驻地,驻村期间,均按区内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其余同上。
在区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区直单位常驻地在区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区直单位常驻地在区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区直单位报销,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
被区直单位选调(抽调)到区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常驻地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组织选送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及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学习(无论是否取得学历)的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挂职锻炼工作人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临时因公被外单位或原单位安排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照该单位差旅费规定予以报销。出差期间,均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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